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58號
KSEV,112,雄補,58,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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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58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欣成地政士即黃吉雄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借款
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
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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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