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48號
原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亞均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核發111年度司促字
第2145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1年11月16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
派出所,於同年月26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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