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9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被 告 元璞建築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蔡智充
張偉明
蘇俊臣
被 告 蔡智充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璞建築師事務所等間確認執行業務所得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
,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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