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號
原 告 張郡真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叡、蔡佳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