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88號
KSEV,112,雄簡,88,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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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8號
原 告 鄭錫宏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王耀德律師
許駿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伯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損害,其中機車修理費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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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