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謝治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秀美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 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0 6 條第1 項第1 款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11年12 月20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等在卷 可稽,故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