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2年度,4號
KSEV,112,雄司補,4,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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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孫龍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乙00、丙00間返還土地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高雄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
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
7,000元/㎡×占用面積120㎡=8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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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