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2456號
KSEV,111,雄簡,2456,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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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56號
原 告 張財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松林邱輝煌邱惠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雖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原告追加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金額,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
判費。經核,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0元,應徵裁判
費12,880元,是原告應再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480元(計算式:12
,880-5,700=7,4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追加之訴(原起訴範圍不受影
響),特此裁定。另非繳費即可獲勝訴判決,請求金額有無理由
屬實體事項,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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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