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2419號
KSEV,111,雄簡,2419,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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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24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陳彥郎
訴訟代理人 莊芯瑜
被 告 福睿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芯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
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陳彥郎對被告福睿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有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出資額債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彥郎積欠原告本金1,568,533元及利息、 訴訟費用、執行費用(下稱系爭債權),原告已經取得本院 108 年度訴字第471 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 執行名義)並向本院提起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執 字第78574 號受理並核發執行命令,執行陳彥郎對被告福睿 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福睿得公司)之出資額50萬元( 下稱系爭出資額),經福睿得公司以陳彥郎對福睿得公司沒 有出資額聲明異議,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陳彥郎對 福睿得公司有系爭出資額存在。
二、被告均以:陳彥郎已經在108年3月6日將系爭出資額無償讓 與給福睿得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莊芯瑜,並簽有協議書一紙( 下稱系爭協議書)。因有系爭協議書所以沒有辦理股權變動 登記等等為辯解,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三、雙方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對陳彥郎有系爭債權,原告已經取得系爭執行名義並向 本院提起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執字第78574 號受 理並核發執行命令,執行系爭出資額。但福睿得公司以陳彥 郎對福睿得公司無系爭出資額,向本院聲明異議。 ㈡福睿得公司對系爭協議書的出資額移轉,迄今都沒有去辦理 登記。。
四、法院為判斷的理由: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 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公司章程應載明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公司法第12條、 第10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福睿得公司就系爭出 資額的移轉雖提出系爭協議書為佐,但是,雙方不爭執就系 爭出資額的移轉尚未辦理變更登記,且有高雄市政府111年8 月8日函文暨所附之福睿得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影本可以參 考。因福睿得公司就股東出資額之變更並未完成變更登記, 依上開規定,自亦無從以之對抗原告。從而,原告主張陳彥 郎對於福睿得公司有系爭出資額債權存在,應堪採信。原告 訴請確認陳彥郎對於福睿得公司有系爭出資額50 萬元之債 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因此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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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睿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