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分期買賣價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2341號
KSEV,111,雄簡,2341,202301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林心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陳稱因開庭當日有就醫之
正當理由未到庭,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