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225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
謝念錦
孫志賢
被 告 黃得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11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768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1,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13日駕駛車輛行經高雄市 三民區民族一路至九如一路口時闖越紅燈撞擊原告承保之AK E-6618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維修費新臺幣( 下同)377,070元,原告已賠付車主上開金額,爰代位請求 被告賠償之。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7,07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先前亦未為任何陳述或答辯。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 初步分析研判表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闖越紅燈應負肇事 責任。而損害賠償以新品代舊品時需扣除零件折舊,系爭車 輛在105年11月出廠,零件費用295,070元折舊後估定為73,7 68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295,0 70÷(5+1)≒49,17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 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295,070-4 9,178) ×1/5×(4+6/12)≒221,30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95,070- 221,302=73,768】,加計不需折舊之工資82,000元後合計為
155,768元。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5,7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1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就原告 勝訴部分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 第1 項第3款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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