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74號
上 訴 人 盧美月
指定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號24樓之6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有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又因原告於上訴之同時,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