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636號
KSEV,111,雄簡,1636,202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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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63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張靜媛
陳俊榮
被 告 品川智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克思即佐治正即VEAL CHRISTOPHER DAVID ROME
R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案由欄關於「清償借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
電信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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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川智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