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3239號
KSEV,111,雄小,3239,202301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23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李信慶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信慶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李信慶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柒拾參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