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7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正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暉平、白張淑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
臺幣(下同)232,9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
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