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4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鵑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5,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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