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虎簡字第207號原 告 張凱雄 被 告 新昇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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