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采璇
周駿宥
上列當事人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事項如理由欄所示,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人應具狀說明聲請停止執行之執行事件案號。二、聲請人應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