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花簡字第52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黎昱
被 告 陳睿瑀即陳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033元,及自民國(下同)11 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 ,並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2元,及自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並自111年7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16,814元,及其中15,477元自111年10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3計算之利息。四、訴訟費用1,44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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