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楚豪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24458號),而被告林楚豪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22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