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原告與被告羅利派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70,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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