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3號
KSDV,112,補,73,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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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雷金麗
原告與被告林昌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51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
救字第8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
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
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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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