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8號
KSDV,112,補,68,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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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蒲素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楊濬紳
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1年度司促字第23295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880,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21
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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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