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潘霓即貝特社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原告與被告熊相芝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00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