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9號
KSDV,112,補,39,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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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金進益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姵君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原告與被告Maersk Line A/S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3,2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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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進益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