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長江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榮龍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莉評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繳裁判費
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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