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號
KSDV,112,救,1,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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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歐益


相 對 人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音
相 對 人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相 對 人 黃水
李宏凱
宗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曄
相 對 人 張家齊

蔡青宏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112年度勞
補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 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 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法第32條第1 項,於第2 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 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 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 ,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 宗華實業有限公司及其承包之上游廠商、現場工作人員即其 餘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賠償醫療費、 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其他非財產上損害 ,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 容(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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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