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2年度,82號
KSDV,112,審訴,82,202301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82號

原 告 何信諺即何順利

被 告 鄭景皇即鄭皇書


徐菀翎即徐韶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1月25日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8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 本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800元,此裁定於111年11 月29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 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 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