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2年度,103號
KSDV,112,審訴,103,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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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03號

原 告 羅曼萍
被 告 簡瑋彤
吳振龍
許芯
吳蓓
陳芃蓁
蔡侑恩
黃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以詐騙集團向原告佯稱有工作機會,僅需簡 單手機操作即可加入賺錢行列,並傳送「KZ科澤」、「USDO JOB」等虛設平台之連結予原告,原告陷於錯誤因而陸續開 設6個帳戶,並匯款至被告等人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之金融 機構帳戶,後詐騙集團突關閉上開網路平台,致原告無法提 領所匯款項,共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832,045元,遂依 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等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然而,被告之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 ,考量原告匯款地係在臺中市,揆諸上開規定,應由侵權行 為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被告姓名 請求金額 1 簡瑋彤 55,000元 2 吳振龍 55,000元 3 許芯禕 50,000元 4 吳蓓玲 228,045元 5 陳芃蓁 404,000元 6 蔡侑恩 黃美琪 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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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