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1143號
原 告 宏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玉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235巷26 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