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蕭景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豈葳、黃德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林豈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德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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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