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49號
KSDV,112,司票,49,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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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蔡明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長山NGUYEN TRUONG SON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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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