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402號
KSDV,112,司票,402,202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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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蔡献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昕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二、相對人呂昕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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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