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顏周麗香
高鏡堂
高周梅香
高琳清
蔡金英
周佳昀
周梅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周雪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1851建號
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
、「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陳周雪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