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171號
KSDV,112,司執,3171,202301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171號
聲 請 人 連茂欽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朱耕宇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復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 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於高雄市大樹區之不動產為強制 執行,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立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