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641號
KSDV,112,司執,1641,2023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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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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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慧玉
相 對 人 蔡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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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無 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 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查無相對人財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而相 對人住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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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