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鄭安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67 股票 1 10000 002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68 股票 1 10000 003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69 股票 1 10000 004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0 股票 1 10000 005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1 股票 1 10000 006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2 股票 1 10000 007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3 股票 1 10000 008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4 股票 1 10000 009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5 股票 1 10000 010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6 股票 1 10000 011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7 股票 1 10000 012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8 股票 1 10000 013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79 股票 1 10000 014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80 股票 1 10000 015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81 股票 1 10000 016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82 股票 1 10000 017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83 股票 1 10000 018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684 股票 1 1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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