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8號
KSDV,112,司促,68,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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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奇儒
債 務 人 張育升潔興汽車用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零陸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26,063元 1%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自111年7月2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22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45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7計算。 自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 3.22%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3.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111年12月20日止 3.47%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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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