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債 務 人 柯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光敏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2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12月30日止累計224,128元正未給付,其中223,605元為本
金;5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柯光敏於民國108年05月17日向債權
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5
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5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1年12月30日止累計139,431元正未給付,其中13
7,422元為本金;2,00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柯光敏於民國107年1
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15
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2.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30日止累計135,212元正
未給付,其中133,171元為本金;2,041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3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605元 柯光敏 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3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7422元 柯光敏 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33171元 柯光敏 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