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83號
KSDV,112,司促,383,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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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債 務 人 黃佳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佳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7日止累計156,149元正未給
付,其中148,708元為消費款;6,241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3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708元 黃佳琪 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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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