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6號
KSDV,112,司促,196,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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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謝明龍

謝榮

謝明晉

一、債務人謝明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謝明龍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明晉給付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
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謝榮奇已於民國110年9
月1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債務人
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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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