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郭宏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貳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
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