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6號
KSDV,112,勞補,6,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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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31,8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
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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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