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5號
KSDV,112,勞補,5,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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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許明家
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嘉祺即日進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85萬0,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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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