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孫文洪
被 告 張春鈴
訴訟代理人 戴見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