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雅澤
(現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服役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AV000-A110004)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 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