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3號
KSDV,111,訴,53,2023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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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振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38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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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