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30號
KSDV,111,訴,330,2023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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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昌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明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 ,係請求廢棄原判決,故被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除「哈瑪 星幸福延平社區」、「我愛哈瑪星延平里」Facebook社群軟 體粉絲專頁(下稱系爭粉專)上之地址、位置示意圖及貼圖 文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500 元;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9,361 元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19,3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從而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計算式:4,500 元+4,5 00 元=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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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