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慧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炎勳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並
聲明請求:(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萬4,970元,
是本件上訴利益即為2,994,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
,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