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07號
KSDV,111,訴,1107,2023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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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榮全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紹奇(原名黃紹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判
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而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
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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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